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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添加时间:2019-1-2 11:44:52 出处:众鼎机械 作者:众鼎机械 点击:5571

2018年9月2日11:00左右,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如下:

1、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加之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形成的超载,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突然向南侧侧翻倒地导致人员伤亡。

2、事故间接原因:(1)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致使施工组织不严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2)监理单位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未予以制止;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的液压升降平台未能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3)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4).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建设方管理责任,未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5)代建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6)属地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管理不到位,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南通市安监局


2018年9月2日11:00左右,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7〕23号)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市公安局、城建局、总工会、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通州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南通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投资额为127248万元,主要建设包括新建航站楼站坪面积8324平方米、站坪连接带面积21774平方米,配套建设站坪排水及消防设施。新建候机楼51974平方米,登机桥11座;新建航站楼高架桥工程12500平方米,配套建设6528平方米的雨棚。新建航管楼3015平方米并改造现塔台,机务场务特种车库4210平方米,供水站311平方米,合建制冷供热站与供电站1126平方米,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弱电等工程。新建停车场面积37862平方米,绿化面积16万平方米。高架桥位于航站楼西侧,交通功能为服务机场的进场交通,高架桥全长约509米。

新航站楼屋面钢板已完成,二次防水层和保温层施工完

成90%,航站楼一层风管、桥架、消防水管等机电安装完成98%,二层完成88%,幕墙钢骨架安装已完成,目前进行钢骨架氟碳漆喷涂,幕墙已完成50%;民航专业弱电桥架及电缆布置已完成85%,行李系统已完成60%;航管楼、机务场务特种车库机电安装完成80%;站前高架桥箱梁已完成,正进行护栏施工;室内装饰施工已完成60%;室外配套已完成15%;登机桥基础完成80%。项目总体完成80%。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东机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3368601N;法定代表人:潘卫斌;住所:南通兴东机场;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飞机起降,航空延伸服务等。室内装饰工程发包人代表:宇文晨旻。

2.代建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南通市建设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00685340904X;法定代表人:陈琦;住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5楼;宗旨和业务范围:统筹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等。项目负责人:周俊林。

3.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校荣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成立日期:1998年9月29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1055315;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9-09。项目经理:招庆洲,略。

4.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法定代表人:叶志彪;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成立日期:1992年08月18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设计、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03969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7]020142延。项目经理:于波,略。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陈卫平。

5.监理单位:南通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3091666;法定代表人:马达;住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100号经典大厦11楼;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03752-4/1。总监理工程师:顾云标,略。

二、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日6:30,深圳瑞和公司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班组长孟令水在新建航站楼二层(7.5米出发层2-17∽2-18交2/E∽F轴区域)安排王保全、张凡群、田家亭、崔学华、张凡柱、刘学杰6人在屋顶管桁架上安装角铁和挂安全网。田家岭、韩义华在航站楼二层地面编安全网,张庆东给角铁打孔,孟令水负责现场管理、协调施工。

10:40左右,孟令水接到电话叫他到路口去接人,孟令水就叫田家岭、韩义华一起去拿盒饭。当时,王保全、张凡群、田家亭、崔学华、张凡柱、刘学杰等6人在屋顶管桁架上安装角铁和挂安全网,张庆东在二层地面给角铁打孔。孟令水等3人先到一楼送盒饭的地方拿盒饭,孟令水拿了两份饭就去路口接人到宿舍吃饭。

孟令水等3人离开后,张庆东在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剪叉式液压升降作业车)四个支撑的情况下,站在液压升降平台上操作液压升降平台升至屋顶管桁架下方接王保全等6人到地面吃饭。当6人接至液压升降平台后,张庆东操作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液压升降平台突然向南侧侧翻倒地。

11:00左右,正在3.8米夹层通道量尺寸和放定位线的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施工员钱国华听到“轰”的一声后,就爬脚手架到二层,跑到出事地点,看到液压升降平台倒在地上,平台前面地上倒了7个人,其中有3人喊救命。钱国华马上打电话给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陈卫平说:“工地出大事了,升降车倒下来了”。陈卫平告诉钱国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赶紧打“120”。钱国华先后拨打了“120”和“110”。田家岭、韩义华拿着盒饭走到楼梯口听到有东西倒地的声音,就赶紧跑到出事地方。韩义华打电话给孟令水说“出大事了,升降台倒了,你赶紧过来”,孟令水就从宿舍跑到事故现场。现场几人没有敢动伤员,怕造成二次伤害,等待“120”救护车到来。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20”救护车来了之后,钱国华、孟令水、陈卫平等人协助医护人员把3名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另外4名受伤人员经医护人员检查已死亡,后送殡仪馆。3名受伤人员经医院全力抢救,其中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2名伤者已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医院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通州区政府、区安监局、公安局、兴东机场公司、南通市建设中心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副市长吴永宏带领市公安、城建、质监、安监、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国家住建部、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也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对事故善后处置、事故调查提出指导意见。

三、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一)死亡人员

1.崔学华,略;

2.张庆东,略;

3.田家亭,略;

4.刘学杰,略;

5.张凡柱,略。

(二)受伤人员

1.张凡群,略;

2.王宝全,略。

四、相关事项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情况如下:

1.事故设备情况。事故设备为液压升降平台(剪叉式液压升降作业车),型号:QYLY0.5-16,额定载荷:500千克,工作高度:16米,工作台面长2.812m,宽1.6m,设备出厂编号为:1806140,出厂日期为2018.6,有产品合格证,制造厂为:济南华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情况。现场测量该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度约15.47m,查看液压油缸等构件,有惯性伸展现象,根据事故第一现场目击证人证词及测量了铺设安全网的屋顶管桁架下弦高度15.3m,该液压升降平台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作业高度约13.8m。侧翻事故液压升降平台呈南北方向态势,平台损伤严重,部分构件变形、损坏。事故液压升降平台底盘、工作台均设有可升降的操作手柄。液压升降平台底座四个防倾覆支撑未伸出打开。液压升降平台的钢结构、连接件、液压系统、传动系统等,未发现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痕迹。

(二)招标文件中关于总承包单位的相关内容

1.第一章“2.投标人资格要求,2.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

2.第一章“18.14总包配合费:指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均实行总包管理,但不排除发包人对特殊项目实行指定分包。经发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配合工作,总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

3.第三章“6.1.1……。承包人须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范围和施工人员负全部安全施工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兴东机场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合同情况。2017年3月11日,兴东机场公司(建设单位)与中建八局公司(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新建航站楼、航管楼、机务、场务用房及专用设备车库、地下停车场及通道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桩基、土建、钢结构及屋面、室内装饰、幕墙、电气、空调通风、给排水、消防、智能化、照明、电梯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01日。项目经理为招庆洲。

合同“21.21”中约定:“本工程暂估专业工程有智能化工程1500万元,室内装修工程9000万元,幕墙工程4000万元,机电安装工程9100万元,共计23600万元,列入总包范围,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相应的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品牌或参数均由招标人会同建设中心共同确定,总包单位不得以盖章签字难等任何理由延误或阻止专业分包工程分包招标,任何与之有关的条款必须征得发包人及建设中心同意后才能加入招标文件。……。”

合同“21.22”中约定:“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费:指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均实行总包管理,但不排除发包人对特殊项目实行指定分包。经发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工作,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和看管、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检查工作、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总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及配合工作。……。若分包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总包单位承担不可推卸的总包管理责任,……。”

2.兴东机场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签订合同情况。经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后,兴东机场公司(建设单位)与深圳瑞和公司(施工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室内装饰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4日。项目经理为于波。

合同“3.2.1”中约定:“项目经理姓名:于波。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协调关系、听从发包人、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的指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保证出勤每周六天及以上,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

专用合同条款“3.1-(6)”中约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④须服从代建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专用合同条款“6.1.1”中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兴东机场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情况。2017年3月31日,兴东机场公司(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顾云标。

合同“2.1.2”中约定:“(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4.兴东机场公司与南通市建设中心签订合同情况。2016年9 月20日,兴东机场公司(甲方)与南通市建设中心(乙方)签订了《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合同“二”中约定:“委托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工程合同的洽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资产交付等与工程相关的管理工作。”

合同“七”中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合同“九”中约定:“1、项目进入代建程序后,成立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统筹推进代建项目各项工作。项目部由甲、乙双方抽调人员共同组成。……。”

(四)支付深圳瑞和公司工程款审批情况

1.在深圳瑞和公司2018年6月5日《南通市建设中心工程用款审批表》上,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公司于6月11日在审批表“总包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 招庆洲”,并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2.在深圳瑞和公司2018年7月2日《南通市建设中心工程用款审批表》上,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公司于7月2日在审批表“总包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付款 招庆洲”,并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五)专家分析报告(节选)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将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打开进行升降作业,导致液压升降平台处于不稳定状态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根据产品说明书,该液压升降平台在四个支撑打开的情况下,最大额定载荷500公斤。经了解,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重量约490公斤,在四个支撑未打开的情况下,已经形成了严重超载,导致液压升降平台发生一定倾斜和位移,平台上载荷重心产生的倾翻力矩超出此时轮胎工况受力状态下的抗倾翻力矩,致使液压升降平台瞬间侧翻。因此,超载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情况

1.于波,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9月13日询问笔录反映:9月5日、7日所做笔录中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了虚假陈述。

2.钱国华,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施工员。9月9日询问笔录反映:“钱国华指使孟令水说液压升降平台上面有4个人,下面有3个人,以减轻责任”,致使相关人员作了虚假陈述。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加之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形成的超载,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突然向南侧侧翻倒地导致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致使施工组织不严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2.监理单位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未予以制止;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的液压升降平台未能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4.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建设方管理责任,未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

5.代建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

6.属地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管理不到位,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庆东,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技工。违反操作规程,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导致液压升降平台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陈卫平,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未持有资格证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严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于波,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于振龙,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持有资格证书)。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违规情况,未予制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顾云标,建设监理公司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情况监理不到位;对液压升降平台未能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孟令水,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班组长。擅自使用未通过验收的液压升降平台,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深圳瑞和公司给予其辞退处理。

2.陆孝先,建设监理公司室内装饰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升降平台未能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建设监理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人员

1.叶志彪,深圳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钱国华,深圳瑞和公司项目部施工员(未持有资格证书),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3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招庆洲,中建八局公司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宇文晨旻,兴东机场公司建设与资产管理部副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室内装饰工程发包人代表。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记过处分。建议兴东机场公司撤销其发包人代表身份。同时,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王海洪,兴东机场公司总经理,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项目协调人。未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政务处分的人员

1.周俊林,男,中共党员,南通市建设中心质量安全督导处处长,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2.倪勇兵,男,中共党员,南通市建设中心副主任,负责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现场管理等。对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宋宇,男,中共党员,通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对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监管。对建筑施工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4.曹云峰,男,通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等,分管区安监站等。对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5. 陆建兵,男,中共党员,通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通州区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刘学军,男,中共党员,通州区副区长,分管城建领域工作。对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深圳瑞和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施工组织不严密;未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8万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通市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2.建设监理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升降平台未能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2万元罚款。

3.中建八局公司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60万元罚款。

4.兴东机场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方管理责任,未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60万元罚款。

(六)建议问责单位

1.责成通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向通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南通市监委,南通市安委办。

2.责成南通市建设中心向南通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南通市监委,南通市安委办。

3.责成通州区政府向南通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南通市监委,南通市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深圳瑞和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针对事故大都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以及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认真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杜绝违章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2.建设监理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监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督促各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生产协议落实到位;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中建八局公司要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尤其是增强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全面、全过程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4.兴东机场公司和南通市建设中心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综合管理和协调,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履职到位。

5.通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内相关规定对辖区在建工程,特别是重点施工项目认真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6.通州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督促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结合事故教训和本区域安全监管重点,针对建筑工程领域非法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问题,督促区建筑管理部门强化执法,坚决对建筑施工参建各方的违反行为“零容忍”。督促区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严谨进行行政许可工作。

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组

(来源:南通市安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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